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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三七五租約可否由租佃雙方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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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初稿為2017至2018年間,已然修改後刊登為「淺談道路之認定—以法院判決之觀察出發」(全國律師月刊2020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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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請求共有物之裁判分割,是不是一定能夠得到法院之分割判決?還是涉有什麼樣的限制?又會有怎樣不令人滿意的結果?……等等,必須透過看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及其地形、地貌等現況,甚至分析、研究異動索引……等等步驟,才能初步研判。至於分割與否或其方案之限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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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所謂「租佃爭議」,應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租用耕地並適用該條例所發生之一切爭議而言。包括違法或違約之轉租,積欠地租金而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後之租賃關係是否當然不存在,甚且返還租賃物、應付違約金或損害金,或者因而承租人成為無權占有等,均屬租佃爭議之一種。是出租人或承租人就此向鄉鎮市區公所等行政機關請求調解、調處,而遭拒絕或駁回其聲請,或是調解、調處不成立時,即能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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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如果共有人間不能彼此協商解決,即協議分割時,為達所有權單純化等立法意旨,也就是物之所有權單一,以利使用、收益等,任何一個共有人都可以請求法院為共有物之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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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之立法意旨鮮明,即在於追求所有權單純化、發揮經濟效益等等;

換言之,物之所有權為一人,比起共有的複雜狀態,在其處分、管理及使用收益上,比較方便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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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築實務上,不僅僅公寓大廈有所謂的共同壁或外牆面的問題,如果是集合式住宅社區,或兩間以上的住宅,採取雙拼、連棟式建築的方法,也就是說,兩幢房子中間的牆跟牆會貼合在一起,或共用同一堵牆來興建時,那堵牆也算是該兩幢房子的共同壁,且如果裸露出來,就是外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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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94、95年間修正適用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僅有十年,超過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僅有95年後,追訴期才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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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務見解,及依民法第66條第2項、第69條第1項及第67條等之規定,土地上之農作物或植栽等,如尚未收成,不論係出於何人所種植,原則上即歸屬於土地所有人,他人當無向土地所有人主張伊有該種植物之所有權的餘地,除非有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可能。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土地所有人面臨他人占用其土地而種植農作物等,並不當然取得其所有權,應起訴請求排除侵害等,例如:剷除、移除他人所種植之樹木等物,以便取回土地,尚不能任意收取、刈刮等而辯稱為自力救濟,或有何當然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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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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