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如果共有人間不能彼此協商解決,即協議分割時,為達所有權單純化等立法意旨,也就是物之所有權單一,以利使用、收益等,任何一個共有人都可以請求法院為共有物之裁判分割。

 

這時候,法院之裁判係強制分割,除非提告者願意撤回訴訟,或有其他無法裁判分割的事由,不然一定要將共有物分割成單獨所有(少某些情況下會維持共有,例如:道路或公同共有),不能不割。

 

既然如此,被告方不如提出適當的共有物分割方案,以說服法院,原告或其他共有人提出之分割方案,並沒有辦法互利互惠,我的比較雙贏或有利於物之使用或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

 

換言之,如何擬具並提出合宜的共有物之分割方案,便是其裁判分割的決勝關鍵,不可不慎。

 

與其在那對法院抱怨連連,不想被分配到不利位置,不如請個跟代書相熟,或懂得看地籍圖等之律師,幫忙引經據典在案例事實內,並切合使用現況,或歷來的分管狀態,以說服法院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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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