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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之立法意旨鮮明,即在於追求所有權單純化、發揮經濟效益等等;

換言之,物之所有權為一人,比起共有的複雜狀態,在其處分、管理及使用收益上,比較方便容易。

 

惟提起此類訴訟,不免要提醒相關處理成本,例如:裁判費用、測量及登記費用,以及律師或代書之酬金等。

而這種成本,不論最終是怎樣分割,都比明擺著不割好。

因為土地之地價或公告現值會增長居多,其裁判費用及將來之增值稅等,也隨著水漲船高。

至房子或汽車等,固然只會貶值或消逝,不過,誰人知道將來鑑價結果,會不會跟社會經濟狀況之改變而有異。

 

最可怕的是,法院起訴之裁判分割,因屬必要共同訴訟,會要求當事人即其共有人全到,在現今地政、戶政之個資過度保護下,等等等...等到找不齊共有人時,只能想法子透過土地法第34條之1,或原告之訴駁回,而慢走不送。

當然,土地法第34條之1會不會有不能送達的情形,也未可預先知曉。

 

何況,縱使開始裁判分割,如何因應共有物之性質不同,即其地形、地貌之差異,或其上建物、地上物之有無,及其類型,而為妥善方案之提出並說服,也絕非單純引用法條或判例就足夠,更不是一句話就帶過。

真正認真的律師或代書,會勤跑現場,了解共有物,並仔細與當事人研議可行的方案,求各共有人間衡平。

 

於是,在不動產訴訟中,分割共有物之律師費,會因其藝術及技術之成分高,而高出其他類許多。

商請具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處理,不怕勞力、時間及費用的支出,會更有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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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