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15 Thu 2021 20:00
  • 自介


    律師(龍潭在地服務),花蓮人、楊梅女婿,及新屋區調解委員。高雄大學法律系、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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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道路交通事故),第一時間先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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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才算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要不要買機車或租房子等,也就是自行從事有效的法律行為。而在此之前,為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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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產生原因是否包含「婚姻無效」之情形? 其適用情形應不應該排除「夫妻分居」部分? 本律師原為:並不一定,應視情況而定之結論(於民國102至105年間所寫),但最近修法後,對於夫妻分居或各自居住兩地之情形,認應有更多討論,並期待裁判、研究案例之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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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三七五租約可否由租佃雙方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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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9條以下,對於所謂「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上效果,固然有明文規定,但就其請求權之時效卻未有規定。即不當得利並無如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般,有類似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較短的消滅時效特別規定。故依照民法第125條但書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似應回歸民法總則處理,原則上為同條本文之一般規定,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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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初稿為2017至2018年間,已然修改後刊登為「淺談道路之認定—以法院判決之觀察出發」(全國律師月刊2020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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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在訴訟階段或偵查中的案件,沒有在用猜的(例如使用:如果、可能或但是、或許等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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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請求共有物之裁判分割,是不是一定能夠得到法院之分割判決?還是涉有什麼樣的限制?又會有怎樣不令人滿意的結果?……等等,必須透過看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及其地形、地貌等現況,甚至分析、研究異動索引……等等步驟,才能初步研判。至於分割與否或其方案之限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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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婚姻」,係指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之理由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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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會預先將財產分給自己心儀的子孫,希望他們奉養百年,或感念身邊照顧的親友,而贈送金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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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及阿華是多年好友,進出股市小有心得,獲利不少,想說有錢大家賺,就商量好一起開班授課,並開市就放送直播,甚至向學生收錢代為操作。此事被政府相關單位知道後,就開罰兩人之違法行為。對此,請依憲法第11、15條等之授課內容,說明本案涉及的相關人權內涵,並解析其是不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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