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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15 Thu 2021 20:00
  • 置頂 自介

 

    在地龍潭律師,花蓮人、楊梅女婿,及新屋區調解委員、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中央大學法政所法學碩士,原律師公會在職進修委員。擅長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訴訟,及離婚、親子、扶養、遺產分割等家事事件,並承辦一般民、刑事訴訟,訴願、行政訴訟,與遺囑、契約等撰擬、見證,及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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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在訴訟階段或偵查中的案件,沒有在用猜的(例如使用:如果、可能或但是、或許等開頭)。

但從事公益、免費法律諮詢以來,常見這種當事人前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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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不是高興要寫就給他隨便寫;收到存證信函怎麼辦?也不是一定要回。

怎麼寫存證信函?或要不要回、怎麼回應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都是門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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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要請律師?請律師有什麼好處?到底有沒有必要請律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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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道:何時要找律師呢?

這個問題很好,大致上可以分幾點來說~

律師不是只會打官司、上法院訴訟。舉凡寫遺囑、打契約、離婚協議或其他事情等代筆、見證或協商等,律師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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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只有法定刑期最重五年以下,才能有易科罰金的機會。

但誣告罪,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可以判最重到七年,所以不是可易科罰金的罪名,至多認罪換緩起訴。

於是,提出刑事告訴前,務必三思,尤其是故意捏造事實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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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訴訟律師,不只是勝訴多、敗訴少,或只會在法庭上口沫橫飛,反而是懂得善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例如:調解、和解、談判或存證信函,或主管機關之申訴管道等,並在書狀上下苦工,熟讀常辦案件之判決先例或判例之實務見解,心有餘力並找專書論文補充,甚至外國例,讓對造不正面迎戰也難。

 

好的訴訟律師,到了法庭,簡單明瞭地引據舉證,不多話,除非有人硬逼。這種律師會站在法官或檢察官的角度看事情,思考能否及如何處理問題,給忠告,不會迎合大眾,媚俗地給你要的答案,反而將敗訴隱憂一一整理並據實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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