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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94、95年間修正適用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僅有十年,超過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僅有95年後,追訴期才是20年。

 

    再者,竊佔罪屬即成犯,一旦開始竊佔行為,便為終了,就是犯罪了。此後竊佔者縱有繼續使用他人土地之行為,無論用途為何,僅係其因竊佔行為達成的占有狀態之繼續。如其占有狀態在時間上並無中斷,空間上並無擴大範圍,刑事追訴權時效應自開始竊佔時起算,並非自發現時或提告時等起算。除非有占有狀態中斷之情形,如他遷或不再墾植等,才能重新起算。

 

    所以,發現自己或親友的房子或土地被人占用,應該立即處理。不然,怕是時間久延或追訴期過了,無法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但此時至少還有民事訴訟可以排除侵害處理。因為民事訴訟適用民法,其請求遷讓返還的15年消滅時效,對有登記、有權狀的不動產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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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