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弱勢勞工權益等,則其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俱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是除有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得排除適用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其限制。蓋勞工相較於雇主,為經濟上之弱勢者,應受保護,自非可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任何方式排除勞基法之適用;否則,即有違其立法意旨,而應按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其決定或議定之方式,要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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