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之立法意旨鮮明,即在於追求所有權單純化、發揮經濟效益等等;

換言之,物之所有權為一人,比起共有的複雜狀態,在其處分、管理及使用收益上,比較方便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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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要約與承諾而成立買賣契約者,因買賣之法律關係,為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則就此支付價金,故所承諾之買賣標的物及其價金的內容,必須與要約之內容,於客觀上完全一致。

也就是說,買賣雙方就要買什麼、賣什麼,以及怎麼樣的價錢才要買或賣,必須達成合意,不能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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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3條規定,文件、書面等使用文字記載者,例如:契約書、協議書或申請書等等,可以不用逐字、逐句自己寫,由別人代寫,或用電腦打字等方式都可以,甚至預先製作好,也是可行的,但必須本人親自簽名,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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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謂「工作權」,如依照學說及實務之見解,又可被稱為「職業自由」或「勞動基本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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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論自由,即說、聽跟不說、不聽的資訊提供、選擇及取得的知的權利,也就是暢所欲言或保持沉默、仔細聆聽或拒絕見聞,對「知」的記憶、思考及情感,都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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