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實務上,不僅僅公寓大廈有所謂的共同壁或外牆面的問題,如果是集合式住宅社區,或兩間以上的住宅,採取雙拼、連棟式建築的方法,也就是說,兩幢房子中間的牆跟牆會貼合在一起,或共用同一堵牆來興建時,那堵牆也算是該兩幢房子的共同壁,且如果裸露出來,就是外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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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依94、95年間修正適用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僅有十年,超過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僅有95年後,追訴期才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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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下,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固然權利得自由行使,而義務本應該隨時履行,但倘若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並未行使其權利,且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或不欲其履行義務,甚至以此信賴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時,於此情形,經盱衡該權利、義務之性質,其法律行為的種類,並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當時之時空背景及社會經濟狀況,以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忽然行使,已有違誠信原則,而應對義務人加以保護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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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再按,民法第128條亦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又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也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幾條是在講啥?就時效制度中的消滅時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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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了求勝訴之判決,就事實的說法,自會主張有利於自己的。而就該主張之事實的有、無,當事人亦應該負責舉出證據,而有說服法院採信屬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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