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79條以下,對於所謂「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上效果,固然有明文規定,但就其請求權之時效卻未有規定。即不當得利並無如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般,有類似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較短的消滅時效特別規定。故依照民法第125條但書規定,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似應回歸民法總則處理,原則上為同條本文之一般規定,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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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初稿為2017至2018年間,已然修改後刊登為「淺談道路之認定—以法院判決之觀察出發」(全國律師月刊2020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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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在訴訟階段或偵查中的案件,沒有在用猜的(例如使用:如果、可能或但是、或許等開頭)。

但從事公益、免費法律諮詢以來,常見這種當事人前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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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請求共有物之裁判分割,是不是一定能夠得到法院之分割判決?還是涉有什麼樣的限制?又會有怎樣不令人滿意的結果?……等等,必須透過看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及其地形、地貌等現況,甚至分析、研究異動索引……等等步驟,才能初步研判。至於分割與否或其方案之限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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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婚姻」,係指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之理由書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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