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一般不能就平時成績提起行政訴訟,即無法請求撤銷或課予評定某某分數之義務的訴訟。理由在於,平時成績並非最終決定。但行政法院進一步認為,最終決定之學期末總成績,恐亦非行政處分,也不一定影響學生的權益。但事實上,學期末時,成績評定為不及格之影響深遠,至少重修或升學都會有影響。更進一步來說,甚至有學者認為,學期末總成績應有規制效果,或認為,學期末之成績將會影響其後升學或獎學金之申請。則該成績遭評定為不及格,就是行政處分,應該要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縱使及格,如不滿意,亦應能請求滿意的成績,始為妥適。惟行政法院卻回應,此部分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或有關法令,只要學期末總成績之最終決定並沒有明顯侵害學生之正常修業,或財產權等其他權利,就應裁定駁回。或許是,行政法院仍期待學生起訴後,能適切說明,為何該成績評定有侵犯其身為學生之權益?或是何種權益被侵犯?等等,來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往前推進。因而,部分之成績評定今應能提起行政訴訟,只是要贏(躲過裁定駁回),學生們還有一大段路要走。可惜,大法官解釋後迄今,雷聲大、雨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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