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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論自由,即說、聽跟不說、不聽的資訊提供、選擇及取得的知的權利,也就是暢所欲言或保持沉默、仔細聆聽或拒絕見聞,對「知」的記憶、思考及情感,都算在內。

 

二、保障言論自由,依照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等解釋之意旨,即:「...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換言之,真理的發現,及公意的形成,就是在保障言論自由的最重要原因。

 

三、以實務上發生的「狗仔跟追」、「空幹王」、「嘿嘿嘿事件」或「連家與壹週刊」等為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或隱私權不免有所衝突,此種摩擦,會有民刑事責任介入處理,例如: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或道歉文等,藉由法院就意見評論是否合理,事實真偽之發現,或保護對象是否為公眾等,衡量何者應退讓三分。

 

 

延伸導讀:

1.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603、656、689號等解釋。

2.林子儀著「言論自由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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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