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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在訴訟階段或偵查中的案件,沒有在用猜的(例如使用:如果、可能或但是、或許等開頭)。

但從事公益、免費法律諮詢以來,常見這種當事人前來詢問。

有時,甚至希望律師不要給予他們負面看法或不同觀點,只要求贊同,這在處理法律糾紛上是很危險的。

敢猜,或給你明確建議的律師,很多都是在拿你的身家財產或性命安危在賭;同時,也是拿他能否收到案件、往後的名聲來賭。

賭贏,你會說他好棒棒;賭輸了捏?你除了罵他以外,大概也難以挽救自己的權益了...不是嗎?

畢竟對律師來說,短短十幾分鐘的會談,沒有面對承辦的法官、檢察官或警察等,也沒有看到筆錄或書狀等訴訟資料,其實只是過個水、讓您求心安而已的成分居多。

也有那種已經請了律師又不信任律師的,一直要問別的律師他處理上有無問題等,這等於關係崩解,還不如直接換掉。

於是律師最安全的作法,應該是通盤作法或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走,而僅提供「程序」作法,不妄加揣測法官或檢察官等人的心證。

除非,他能夠有經驗地敘說以前承辦的經驗大概是怎樣;也有直接誠實表明他沒有這類經驗的。

事實上,律師在法律諮詢時,也很難拿捏上述的分寸,到底要不要介入、介入到哪種程度,就是看當事人和案件,以及與律師間的互動而異了。

所以當局者迷,不妨拿著通知書或函文、起訴狀或答辯狀、(不)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備妥資料前往合格律師開設的事務所,花上半小時甚至一小時來慢慢研商,才是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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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