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我最喜歡之一的例子,民法的。
- 11月 11 週五 201623:00
學法律很好玩的。
舉我最喜歡之一的例子,民法的。
- 10月 10 週一 201620:00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判表、車禍鑑定
發生車禍後,就肇事責任(即有沒有過失?)是很難說的,他人意見往往僅供參考。
- 9月 09 週五 201609:00
駕駛適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弱勢勞工權益等,則其關於勞動條件之規定,俱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是除有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得排除適用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其限制。蓋勞工相較於雇主,為經濟上之弱勢者,應受保護,自非可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任何方式排除勞基法之適用;否則,即有違其立法意旨,而應按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其決定或議定之方式,要屬無效。
- 7月 01 週五 201620:00
竊佔土地等之處理
按實務見解,及依民法第66條第2項、第69條第1項及第67條等之規定,土地上之農作物或植栽等,如尚未收成,不論係出於何人所種植,原則上即歸屬於土地所有人,他人當無向土地所有人主張伊有該種植物之所有權的餘地,除非有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可能。但也有不同見解認為:土地所有人面臨他人占用其土地而種植農作物等,並不當然取得其所有權,應起訴請求排除侵害等,例如:剷除、移除他人所種植之樹木等物,以便取回土地,尚不能任意收取、刈刮等而辯稱為自力救濟,或有何當然取得其所有權。
所以,土地所有人如將其土地上之農作物等自行剷除,或任意採收其產物等,或種植之他人自顧自地予以收成果實等,雙方各有否成立刑法上侵占、毀損等罪名之可能,且民事上又為如何之法律關係,實務上認為,應分視土地所有人與種植者間有否內部關係(租賃或地上權等)而定,要無定論。
誠然,若種植者為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之人,本於前揭民法所定之「添附」法律關係,原則上,種植者似不能任意收成其上之農作物;否則,種植者於侵入他人土地時,應已構成犯罪,更遑論嗣後收成農作物或植栽等之舉措。但此並不表示土地所有人能自行剷除、移除該侵害結果,或當然取得他人花費勞力、時間及費用之成果;實則,因該等地上物並非土地所有人所種植,其到底是出產物而尚未分離之「部分」,或已為「天然孳息」,仍有相當疑義,因此,有構成刑法上毀損罪及民事侵權行為之可能。
此外,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以種植農作物,乃「強迫得利」之一種,此附合形式實不符合土地所有人之本意,則種植者尚不能憑此強令被占用人賠償或返還農作物之價額予伊。且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之人尚就已在土地上發芽生長之農作物,不論是樹木、竹林、稻麥或根莖類等,應不能任意收成或剷除;實則,不能舉證自己就農作物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時,當無法收成或剷除,仍應憑附合等法理認該等農作物為土地所有人擁有。
至於土地所有人若有與種植者間已成立租賃等法律關係時,自不能任意剷除土地上之農作物等;且種植者應能依約定之內容為收成,要不待言。
更進一步論,如上非農作物等,而係建築改良物等定著物,本於民法第66條第1項等規定,應有獨立之權屬(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土地所有人之舉措更有蒙受民、刑事追訴之可能,不可不慎。推衍至極致,如房屋裝潢或汽機車維修等並不符合所有人之本意,甚至有違契約約定,也難空憑「這樣比較好」而請求給付報酬,更不用說是無權者任意為之的作法了。
末附帶一提,處理此類紛爭,仍應依法先請求無權占用之人自行除去遭伊不理,方能進行下一步動作;且最好是以訴訟等法定程序處理,切勿自行私下處理而觸法
- 6月 06 週一 201621:00
逾期未辦繼承土地之標售
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 6月 03 週五 201620:00
成績評定與行政訴訟
學生一般不能就平時成績提起行政訴訟,即無法請求撤銷或課予評定某某分數之義務的訴訟。理由在於,平時成績並非最終決定。但行政法院進一步認為,最終決定之學期末總成績,恐亦非行政處分,也不一定影響學生的權益。但事實上,學期末時,成績評定為不及格之影響深遠,至少重修或升學都會有影響。更進一步來說,甚至有學者認為,學期末總成績應有規制效果,或認為,學期末之成績將會影響其後升學或獎學金之申請。則該成績遭評定為不及格,就是行政處分,應該要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縱使及格,如不滿意,亦應能請求滿意的成績,始為妥適。惟行政法院卻回應,此部分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或有關法令,只要學期末總成績之最終決定並沒有明顯侵害學生之正常修業,或財產權等其他權利,就應裁定駁回。或許是,行政法院仍期待學生起訴後,能適切說明,為何該成績評定有侵犯其身為學生之權益?或是何種權益被侵犯?等等,來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往前推進。因而,部分之成績評定今應能提起行政訴訟,只是要贏(躲過裁定駁回),學生們還有一大段路要走。可惜,大法官解釋後迄今,雷聲大、雨點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