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就肇事責任(即有沒有過失?)是很難說的,他人意見往往僅供參考。

 

畢竟,交通事故之肇事責任千萬種,會因人、事、時、地、物而異。

所以,申請初判表或請求送往鑑定前,有沒有看清楚事故現場圖、照片?有沒有搞清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筆錄寫了什麼呢?當地是不是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或可調取天羅地網、魚眼,甚至是行車紀錄器所拍攝者,以提供參考呢?

更千萬不要疏忽小細節及交通法令的適用。

也就是說,送鑑定前,是否已經有萬全的準備?將決定將來民刑事官司的勝負。

 

尤應注意!做筆錄時,警察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官問你有沒有過失?或問你有沒有錯?...等,如果不確定,一律拒答或否認;甚至對於發生過程等,不確定,就不宜回答。

這是為了避免覆水難收,造成後續之行政處罰、刑責及民事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製作筆錄者或偵辦、審判之人往往會利用誘導式問話,讓你覺得自己有錯,十分常見。

是因為同情傷亡者?或有其他原因?就只有那些檢警、法官的內心知道了。

 

初判表、鑑定報告及覆議之結果都一致,而檢察官或法官也接受,這是常態嗎?其實不然。

初判表常寫不能判斷,鑑定報告也會,甚至因為沒有筆錄或錄影畫面就拒絕鑑定。

初判到覆議,其結果也常不一致,因引用的交通法令會變化。

在不能送各地行車事故鑑定,或他們的鑑定結論你不能接受,就只能再花幾千到幾萬元,送各大學研究中心辦理車禍鑑定。而且鑑定的時間、方式和結果,也隨大學而異。

尤其是遇到事證不明確時,鑑定專家其實是在做法官的工作了,必須依照專業去蒐證和測定。

那法官會接受上開鑑定結果出爐的判斷嗎?並不一定。

某些法官會自己再衡量證據顯示的結果,附有關法令而說明理由,去推翻鑑定報告。不論這是誰做成的鑑定報告,法官就是能指出錯誤的地方。通常是因為鑑定報告欠缺說理,或疏忽可能適用的法令,或有其他事證沒有考慮到。

 

於是,肇事責任(即有沒有過失?)很難說,他人意見往往僅供參考。

與其不附相關證據,就上來問,要別人替你卜卦得知將來結果,不如好好蒐集資料,委請專業律師或保險業務、理賠人員,替你主張權益。至於有憑有據,要問,個人也認為是僅供參考!切記不要當成一種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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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