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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我最喜歡之一的例子,民法的。


有個人去中西式早餐店,看到老闆貼在牆上的價目表,櫃檯上面還有已經做好的三明治,旁邊是滿滿蒸好饅頭的櫃子,也都貼了標價。但旁邊有各種今日特餐的介紹,算起來比較便宜。但他摸摸口袋,只有幾個銅板兒,只好問老闆:如果選今日A特餐,但把蛋餅從鮪魚換成火腿,且三明治不要小黃瓜,可以便宜一點嗎?老闆說:客製化沒問題,再少算你10元。於是他說好,這省下的錢,就先拿個蒸籠櫃裡的黑糖饅頭,給了10元,吃了起來。店裡人聲鼎沸,饅頭吃完,還沒看到老闆上桌客製化的特餐,他就說:老闆,我不要了,再見。老闆說:等等,至少三明治已經做好了,你拿著吃,一樣算你在A特餐裡的價錢。他就付錢拿了回去。回到家,家裡的伴說:餓死人了,早餐捏?他就給三明治。伴吃了一口,罵他:啊是不知道我不吃小黃瓜嗎?拿去退貨。他才知道,老闆忘記不要加小黃瓜,拿現成的給他,不過也不好意思拿去退,只好自己吃掉,再去別家早餐店替伴買他想吃的。


然後,老師就會教你裡面有幾個人、物,成立或生效幾個法律行為,又是債之行為,還是物權行為…等等有的、沒的。但你去跟早餐店老闆說看看,保證一開口說:我們之間成立了一個饅頭和一個A特餐的買賣契約,並先交付一個十元銅板的價金,因而怎樣怎樣的,還沒說到後面,我看老闆不把你當…才怪!不過,至少一個生活小事件,就可以考出程度。通識課或是初學者尤其適用。


法律,真的好好玩,不用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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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