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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才算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要不要買機車或租房子等,也就是自行從事有效的法律行為。而在此之前,為未成年子女。

 

一般來說,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子女之所有行為,像是訂立契約(例如:買賣汽機車、,或租房子、車等),或民事侵權行為之求償、被請求賠償等,均可由父、母代理。也就是說,沒有經過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除非純獲益(受餽贈),或生活上所必需(進超商買東西等),否則均屬效力未定。

 

但父、母的行事作風若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時,例如:拋棄未成年子女可享有之權益,自不能為其法律行為之代理人。常見者,即屬遺產之分割繼承及登記(但拋棄繼承是否害及未成年子女,就不確定了喔...實務和學說還有得吵捏!)。

 

此時父、母、未成年子女,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能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在該事件中代理未成年子女。也就是填寫家事聲請狀,敘明不宜由父、母擔任法定代理人之原因、事由,請求法院准予選任某某人為未成年子女之特別代理人。或者說,如果有訴訟、非訟程序,或即將提起、聲請,那就依照民事訴訟法或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或程序監理人。而該被選任之某某人若已有意願,最好是一併檢附同意就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以便法院迅速處理。

 

這些文件,法院或律師事務所、熟悉繼承登記事件之地政士事務所應該都有,可以向其洽詢或諮詢相關程序,或選任他們全權幫忙辦理。

 

至於上面提到的利害關係人,通常是遺產分割時之其他繼承人,或各式之債權人、債務人。如果僅有一般親屬身分,像是叔伯、姑姑、阿姨或舅舅等,因為不在法條規定上,是否適宜為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之聲請人,仍應看案件類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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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