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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產生原因是否包含「婚姻無效」之情形? 其適用情形應不應該排除「夫妻分居」部分? 本律師原為:並不一定,應視情況而定之結論(於民國102至105年間所寫),但最近修法後,對於夫妻分居或各自居住兩地之情形,認應有更多討論,並期待裁判、研究案例之累積。

詳請參看:

https://goo.gl/USj2wW

https://goo.gl/HsCwVv

 

參考資料:

  1. 民法親屬編研究修正實錄(上、下冊)—夫妻財產制部分,法務部印行,下冊,(2002),第777至834、863至864頁
  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問題研究,郭欽銘著,收錄於「東吳法律學報」第19卷第3期,(2008),第101至149頁。
  3. 親屬法講義,林秀雄著,(2011),第135至136頁。
  4. 親屬法講義,林秀雄著,(2012),第134至136、142至143頁。
  5.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0號解釋。
  6.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7.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易字第29號、102年度家上字第112號、102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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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