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所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下,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固然權利得自由行使,而義務本應該隨時履行,但倘若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並未行使其權利,且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或不欲其履行義務,甚至以此信賴作為自己行為之基礎時,於此情形,經盱衡該權利、義務之性質,其法律行為的種類,並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當時之時空背景及社會經濟狀況,以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忽然行使,已有違誠信原則,而應對義務人加以保護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