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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時(即「車禍」),只要有涉及到汽機車,不是只有腳踏車或行人之間碰撞,都可以請領強制險理賠金。

換句話說,車碰車或車碰人,都可以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請領理賠,甚至有特別補償基金可用。除非,雙方都是行人,或僅是跟腳踏車發生碰撞,就不在強制險理賠範圍內。

至於理賠方式,叫做所謂「交叉理賠」:你的保險公司理賠我、我的保險公司理賠你。這跟一般自己的保險公司就是理賠自己,完全不同。

另外,如果另有投保第三責任險等任意險(產險),也可以請求出險,降低車禍意外的損失。尤其是,產險的任意理賠,除了傷害以外,財損等也往往會包括在內。

 

再者,車禍意外造成之損害賠償,其求償項目及金額計算都有一定公式。但這個公式並非一定,仍要講求證據。

對此,專業之保險理賠人員及律師、調解委員都很清楚,只要拿得出證據來,法官會怎麼判。

所以身為律師或保險從業人員,切勿過度給予當事人期待,或替其為不合理之請求,甚至不願退讓,這只會讓法院、檢察官或調解委員對交通事故之對錯或這個人產生不好印象,並因此失之毫釐。

例如求償項目,雖然有工作損失、看護費用等等,但到底要用基本薪資還是實際支出算出金額?甚至是醫院或當地平均收入、消費支出等等?要不一定。一切都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和取決自由心證,以及律師功力。

 

當然,如果有人受傷,甚至死亡,而不是單純的車損而已,可以提起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

這個目的,主要並不是要讓對方受到國家的刑罰,而是保障自己能夠在檢察官及法官的協助下,釐清肇事責任,進而以初判、鑑定或覆議之結果,洽商和解事宜。

刑事過程中,若執著於一定要怎樣的金錢,否則堅不撤告,事實上,很難自對方身上或整個程序中得到好處,反會越陷越深。

因為退一步海闊天空,反而得寸進尺又遇到正義感強烈的,不免就要有玉石俱焚的準備了。

 

反過來說,被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時,要趕緊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是不是跟對方和解比較好?以及和解金額的大小。

畢竟國家判決有罪,是公告上網的。又如果沒有宣告緩刑時,採易科罰金,一天要一千元,幾萬塊一下就沒了;這還好,最怕連易科罰金之宣告都沒有,到時不只錢財損失,身體自由也沒了。

至於判越重,或嚇嚇被告說,一定怎判決,不一定能收到正面效應,反常有反效果,慎之。

 

所以不論哪一方,如果說,藉由和解,或調解程序,能夠省下往後民刑事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等,或者避免刑事懲罰的風險,何樂不為?

 

此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檢察署的調解委員,也不失為一個溝通管道。

當警察或其他承辦人員詢問,是不是有意願跟對方調解時,千千萬萬請答應。畢竟光靠以刑逼民等等坊間常見的手段,並不能擔保一定拿得到賠償金,但調解成立,就等同法院確定判決,可以去強制執行。

或者說,在調解時就拿到錢。

撤回告訴狀也一樣,什麼時候拿到或給出,是門技巧。

 

至於調解或和解時,除了肇事責任的釐清,與對錯是非的放下外,切記不要採取拿不到錢或賠不完的和解方式,或僅用制式、網路上抓來或隨便買、隨便寫的和解書,以免造成後續告訴或訴訟、強制執行之困擾。

 

畢竟專業有價,魔鬼藏在細節裡,律師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上可給予的協助,不是光用錢計算,反而是風險的控管與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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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