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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為協議離婚(或稱兩願離婚),或一方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時,除了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和扶養費、探視權(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益)等要談妥外,最麻煩的就是如何分配財產。
 
因為夫妻間同居共財,彼此在出錢買東西上,難分你我。縱使是登記有名的房屋、汽機車等,如果背負貸款未清償,或掛名者不是真的出錢的,往往難以處理,並有稅賦,或水電費用等過戶、清償等問題之存在。此時,如果可以夫妻間得商議個大概,就將彼此間之財產分配完畢,或最好是互不請求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都還能輕鬆解決。
 
最怕的是,夫妻間縱使要離緣,仍要為了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的請求打官司(當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或與其之會面交往等,也不會說毫無爭執)。
 
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進入家事訴訟程序時,為求公平起見,就是一毛錢都不能少、一塊錢也不會少算,法官一定得查清楚夫、妻各自的財產為何、價值多少等,沒有給你大概、大概的啦!
 
因為立法者定下的法律,就是規定要兩夫妻之財產相加,再除於2,來平均分配財產,且少的人可以向比較多的人請求差額。所以時間上,此類官司一個審級就大概一年半載以上,最終沒有個三、五年,不會結案;算不清楚,遭廢棄發回就更不用說了,再來個一、兩年玩算數。然後,聰明且不馬虎的律師,你再怎樣藏錢,一定有辦法找出來,找不出來,也有辦法整到你沒法讓案子判下去。這種時候,所有的家醜及財產都會攤在陽光下,被一一檢視。
 
另外,如果遇到那種硬要為了某筆錢告侵占、偽造文書等刑事責任的人,或一再教別人如何脫產的人,除不可取外,只是為了多賺一筆錢,或折磨、耗損你的時間而已。
 
可見得,夫妻間離異時,不宜為了錢而跟自己的人生過不去,不妨找個律師幫忙協調、見證,為協議離婚。而過程中,大概分配一下財產,或互不請求,就好了。免得最終深陷官司中而不自拔,繼續為了錢,跟已經沒有心的對方糾纏,沒有比較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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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