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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及阿華是多年好友,進出股市小有心得,獲利不少,想說有錢大家賺,就商量好一起開班授課,並開市就放送直播,甚至向學生收錢代為操作。此事被政府相關單位知道後,就開罰兩人之違法行為。對此,請依憲法第11、15條等之授課內容,說明本案涉及的相關人權內涵,並解析其是不是合情、合理。

 

 

小明及阿華相識多年,早約好一起報考並就讀某間大學。不過,兩人高中職畢業那年,該大學招生公告上說,對於偏鄉學子報考本校,將給予加分,但如果是職校畢業,或社會服務時數未達120小時等的學生,將斟酌錄取。因此認真求學、都市小孩的兩人雙雙落榜,反而是考得比較差、鄉下來的美美可以入學。對此,請依憲法第7條等授課內容,說明相關人權內涵,並解析是不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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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