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只有法定刑期最重五年以下,才能有易科罰金的機會。

但誣告罪,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可以判最重到七年,所以不是可易科罰金的罪名,至多認罪換緩起訴。

於是,提出刑事告訴前,務必三思,尤其是故意捏造事實的時候。

常見的是,為了討債、躲債或報復他人對婚姻不忠,或想反擊對方言論,而明知可能沒有的事,或為將並不相關的人拖下水,就故意捏造。

像被逼簽本票,或例如他們有在哪通姦,甚至是對方賣了啥不好,還要跟我要錢等等;再者是,單純欠錢不還,還要說是詐欺等等。

另外就是,找了徵信社或警察破門而入,結果找不到任何證據時,堅持要提告這種,還可能附帶另種罪名。

此些事情往往一狀告到檢察官或警察那,就不免吃上誣告等官司。

還有些事情,雖然跟有沒有涉嫌誣告無關,但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們也不是很喜歡人民一定要告到對方死為止的。

例如:互毆或傷害,公然侮辱或誹謗等妨礙名譽事件,甚至是鄰里間糾紛。

這些事件多半可以透過調解程序,督促人民為一定的履行,解決問題、減輕司法負擔,所以才討厭一定要提告、告到死的人。

畢竟法律是要解決問題,消除不當行為,卻被人利用來從事不當行為,浪費國家資源,當然要重重處罰。

所以,提告前三思,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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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