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會預先將財產分給自己心儀的子孫,希望他們奉養百年,或感念身邊照顧的親友,而贈送金錢、財產。

也有許多人怕小孩不孝,所以不敢先把財產分給後代,甚至提防至親、繼子女或媳婦、女婿等姻親。

其實,只要在契約或遺囑等文書裡面寫明,如果怎樣怎樣,該名子女或其小孩就不能分產,或為何要這樣分配財物等細節,加以簽章並書寫日期等,即可解決。

 

也就是說,直接將財產過戶登記,並為附條件贈與契約之簽署,載明如受贈者將來不孝,或沒有做到哪種條件,就應該把東西還來。

或是,請人代筆並見證遺囑,甚至是公證,而寫明將來所遺財產的分配方式,或說,讓某某不孝子孫不可分配遺產,而預作遺贈或死因贈與的準備等,均是可行的。

 

這類文書,技術成分還是有。如果請來一位不夠專業的代書或律師代為擬稿,或自己隨便套外面公式化的契約改寫一二,仍然有可能因故拿不到錢,或無法順利給錢。

 

常見者,往往沒有正確觀念,說要跟某某子孫斷絕親子關係,或子孫間自作主張,說要先分家產,不顧老人家死活,都是沒有效的。

其實,每個人都是獨立自主的,以遺囑或遺產的協議分割言,難料有否人會事後反悔,且不尊重可能的被繼承人意願,或對人不禮貌。

 

於是,某些協議書或判決以最好不分,或異於常情的方式規劃作結。但也有時候,會採取現況分配的方式,直接不顧先前寫壞的文書。

那麼,沒看到正式文件,例如:財產及所得清單、遺產或贈與稅清單等完稅證明,或徵詢當事人的意見以前,律師回答此類問題上,還是小心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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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冠華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