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15 Thu 2021 20:00
  • 置頂 自介

 

    在地龍潭律師,花蓮人、楊梅女婿,及新屋區調解委員、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中央大學法政所法學碩士,原律師公會在職進修委員。擅長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訴訟,及離婚、親子、扶養、遺產分割等家事事件,並承辦一般民、刑事訴訟,訴願、行政訴訟,與遺囑、契約等撰擬、見證,及存證信函、律師函之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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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道路交通事故),第一時間先看情況:

 

無人受傷,只有車輛受損時(A3事故),建議還是要報警處理並通知保險公司,設立警告標誌,或拍照後可先移置車輛,以免妨礙交通及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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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8歲才算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要不要買機車或租房子等,也就是自行從事有效的法律行為。而在此之前,為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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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產生原因是否包含「婚姻無效」之情形? 其適用情形應不應該排除「夫妻分居」部分? 本律師原為:並不一定,應視情況而定之結論(於民國102至105年間所寫),但最近修法後,對於夫妻分居或各自居住兩地之情形,認應有更多討論,並期待裁判、研究案例之累積。

詳請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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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三七五租約可否由租佃雙方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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